〔中央社〕去年涉嫌酒駕撞死送報孝子的英籍商人林克穎,台北地院在審案時,意外查出林克穎曾改過名,並涉盜版前科;BSA藉此籲台灣企業主小心因盜版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林克穎原名柯睿明 (Khala Hami),民國90年間,因公司違反著作權法遭查緝,當時柯睿明回英國逃避查緝,後又改名林克穎,再返台開新公司重起爐灶,公司同樣又涉盜版軟體。
林克穎在台前後開的兩家公司都涉嫌侵權非法重製Microsoft、Adobe等軟體,須負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分別賠了新台幣515萬元、179萬元。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 (BSA)共同主席季建廷表示,像林克穎的個案比較極端,但台灣的企業主的確要注意公司員工是否有使用盜版軟體,以免誤觸地雷,既要面對民事賠償,又有刑事責任。
商業軟體台灣香港行銷經理賴秀雯表示,目前在台灣作業系統使用盜版的情形依然很多;商業軟體侵權除了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要付原版軟體市值500倍到1500倍的罰金。
季建廷提醒企業主,員工若使用盜版軟體侵權,由於舉證困難,大部分依然由企業負責人買單,企業主要有完整的軟體流程管控概念,才不會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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