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上班責任制? 決戰勞基法84條之1

【台灣醒報記者葉峯谷台北報導】
「責任制」是勞基法民國85年增訂第84條之1時才出現的字眼,卻是許多勞工身上的緊箍咒。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黃吉伶表示,目前勞委會共核定適用37種工作類型,也是造成許多保全警衛業者相關業者超時工作的原因。立法委員黃淑英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檢討修正這個條款,但勞委會回應說,這部份應由地方政府善盡審核把關責任。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對此指出,勞基法當初修正這個條文是因勞基法擴大適用服務業員工,而服務業具有高彈性、長工時的性質,不宜與製造業一概而論。成之約說:「即使如此,仍應符合原條文關於每月總工時的規定,不能藉責任制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成之約表示,現行條文用字確實有些籠統,主管機關確實應該做出清楚解釋,做為勞雇雙方遵循依據。

全產總指出,台灣就業者每年工時高居世界第2,是因許多雇主利用勞基法的彈性工時規定及84條之1的工時基準排除適用規定,迴避勞基法對勞工工作時間的保護規定。全國產業總工會更曾在2008年4月當面向馬總統陳情修法。

立委黃淑英接獲在台中工作的運鈔車保全員吳先生投訴,說他們平均每月工時遠超過300小時,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184小時上限。黃淑英並秀出該保全公司內部通報文件,證明該公司企圖用勞基法84條之1來規避法令限制,質疑勞委會沒負起主管機關應盡責任。

「業者對於84條之1的詮釋顯然有誤,」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說,業者以為可以利用這個條文,排除勞工應有的工作保障。江健興說,保全公司發出的內部通報竟然還明示「…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與員工約定每月工作時數不得超過360小時…」,簡直難以想像。

勞委會表示,勞基法第84-1條的規定如要適用,必須透過三道關卡,包括:雇主要與勞工有書面的契約,必須要是勞委會指定過的業者,最後必須要經地方政府審核同意。黃維琛說,地方政府扮演最重要的把關角色,應善盡查核的責任。

不過,對於勞委會的說法,黃淑英與江健興在現場均表示無法認同,並要求勞委會善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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