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新北監視器自治條例躺8年未實施 市府另起爐灶送新法被退回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議會在2012年12月26日三讀通過「新北市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新北市府一直未公告實施,卻在今年另提「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到議會審查,市議會大會認為程序有疑慮,決定將自治條例退回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說,將與市府法制局、議會法規會研議後續因應做法。


監視器系統影響民眾權益大,卻一直沒有自治條例規範,新北市議會在2012年12月26三讀通過「新北市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由市府送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為條例中限制監視器調閱,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不予核定,退回新北市府。


市府因當時各區里監視器在2013年底移交警察局統一管理,考量時空背景改變,市府雖曾一度考量修正或重新訂定新法,卻從此無下文;但為了有法源,便在2014年訂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王淑慧指出,已經通過三讀的自治條例,市府任其無疾而終,先弄了一個設置辦法,現在想起來,又訂一個新法送到市議會審查,新舊條文沒什麼差別,「是怕警察局沒業績嗎?」「還是當議員太閒沒事做嗎?」


市議員陳世榮說,市議會已經完成三讀立法程序的自治條例,市府送行政院核定被退了兩次,理應修正後再送核定,但市府沒送核定,也沒公布實施;市府若認為有問題,應送修正案到議會重新審議,而不是不理不睬,又重新送一個新的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