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

新北市街頭監視器 權限歸市警局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板橋報導】

2012.03.01 03:43 am

新北市街頭監視器系統紊亂、設置地點毫無章法的情況可望改善。新北市市政會議昨天通過「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裝設監視器的權限統一由市警局管理,未來擅自變更、移置鏡頭方向民眾,最高可罰6萬元。

為治安維護需要,在公共場所普設監視器已成常態;但新北市過去缺乏統一管理辦法,各村里長、公所和警局各自為政,各種不同規格的監視器林立,除徒增維護、管理困難,民眾要調閱影像更是不得其門而入,管理者互踢皮球的情況時有所聞。

依據昨天市政會議通過的自治條例草案,未來新設置監視器的權限由市府決定、市警局和各警分局負責執行;一般民眾和村里長若要裝設,僅能向市府建議,再由市府和執行機關決定裝設與否。

自治條例也規定人民基於主張或維護法律權益,得向市警局或分局申請閱覽、複製影音檔案,警方對相關資料也有保密義務。

另外,市警局原先提出的草案版本,授權警方必要時可以取得私人攝錄公共場所的影音檔案,但市府法規會認為此條文與監視攝影系統設置無關,予以刪除;警方要取得私人拍攝的影像協助辦案,還是得透過強制處分程序,或徵得民眾同意才行。

全文網址: 新北市街頭監視器 權限歸市警局 | 大台北 | 地方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6932208.shtml#ixzz1nqKfqM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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